3.继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坚持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企业要提足用好生产安全费用,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国家继续安排国债资金,重点支持特殊困难煤矿以“一通三防”为主的安全改造、瓦斯综合治理和科技攻关试点工程,以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4.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进一步理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政府监管与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明确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强化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 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矿区环境
1.节约煤炭资源。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煤炭资源税费与动用储量挂钩的机制,加大资源监管力度,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制定政策,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开采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煤层和极薄煤层。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增加煤田灭火工程投资,加快煤田火区治理,保护煤炭资源和生态环境。
2.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完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宏观调控管理、法规体系建设和经济扶持政策,协调煤炭开采与煤层气抽采的关系,改进煤层气矿业权管理,加强煤层气开发关键技术的攻关,制定“先采气、后采煤”的具体实施办法,统筹规划建设长输管网。
3.鼓励洁净煤技术产业化。加强技术攻关,解决煤炭气化液化的技术障碍,制定生产和使用煤制油、醇、醚等替代燃料的财税优惠政策,促进煤炭深度加工转化。完善煤炭产品质量标准,促进煤炭洗选加工的发展,限制未经洗选加工煤炭的长距离运输和使用。
4.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新建和扩建煤矿项目,必须提出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严禁设立永久性煤矸石堆场。以煤矸石等低热值燃料电厂为重点,建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证和督察制度。对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等资源,实行更加合理的财税扶持政策。
5.保护和治理矿区环境。研究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煤炭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标准,明确企业和政府的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保护和治理步入良性循环。
(七) 提高矿工劳动保障和生活水平
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制定提高煤矿井下职工劳动保护标准,每年为煤矿井下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强制企业为矿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制定煤矿井下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岗位津贴标准,提高煤矿职工生活水平。
(八) 解决煤矿历史遗留问题
落实国家关于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有关政策,加快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支持国有煤矿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支持历史形成的采煤沉陷区治理和棚户区改造。对资源枯竭矿区、劣势矿区和由于安全隐患关闭或压产减人的国有重点煤矿,国家重点在资源接续和转产方面给予援助。
附表一
分省(区、市)煤炭产量规划
单位: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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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年实际 │ 2010年规划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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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220500 │ 2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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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津冀规划区 │ 9540 │ 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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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 9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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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北 │ 8640 │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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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晋陕蒙宁规划区 │ 98900 │ 13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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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西 │ 55430 │ 6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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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 西 │ 15250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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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25610 │ 3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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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夏 │ 2610 │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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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东北规划区 │ 18620 │ 1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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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 宁 │ 6400 │ 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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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 林 │ 2720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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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95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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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华东规划区 │ 29770 │ 3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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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苏 │ 2820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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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 江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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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徽 │ 8490 │ 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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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 建 │ 182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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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西 │ 2570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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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东 │ 14030 │ 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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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南规划区 │ 26580 │ 2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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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南 │ 18760 │ 1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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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北 │ 101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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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南 │ 5730 │ 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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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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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西 │ 7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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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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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西南规划区 │ 29010 │ 3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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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庆 │ 3620 │ 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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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川 │ 8130 │ 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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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 州 │ 10800 │ 1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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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 南 │ 6460 │ 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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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甘青规划区 │ 8080 │ 1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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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 肃 │ 3620 │ 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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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 海 │ 600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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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疆 │ 3860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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