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建设大型煤炭基地
大型煤炭基地包括神东、陕北、黄陇(华亭)、晋北、晋中、晋东、鲁西、两淮、冀中、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13个大型煤炭基地。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一是坚持有序集中开发。依据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实行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坚持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的集中开发模式,合理安排勘查开发项目,控制建设节奏。二是推进制度创新。以大型基地建设为契机,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大型煤炭企业为主体建设大型煤炭基地。三是优化生产结构。优先建设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现代化矿井,提高资源回收率,加快淘汰小型煤矿。四是促进产业融合。支持煤电、煤化、煤路等一体化建设,推进产业聚集和产业融合。五是发展循环经济和加强环境保护。按照循环经济的理念,综合开发利用煤炭及与煤共伴生资源。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资源开发与保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
“十一五”期间,全国新开工大中型煤矿主要分布在大型煤炭基地内,重点建设10个千万吨级现代化露天煤矿和10个千万吨级安全高效矿井。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产量达到22.4亿吨。
(四) 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以市场运作为主,强化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打破区域界限,发展跨区域企业集团;打破行业界限,发展煤、电、化、路、港为一体的跨行业企业集团;打破所有制界限,发展各类资本参与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集团。把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培育成为优化煤炭工业结构的主体、大型煤炭基地开发建设的主体、平衡国内市场供需关系的主体、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主体,逐步形成若干个由国有资本控股、担负跨省区市煤炭供应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提高国家对煤炭资源的控制力和对煤炭市场的调控力,保障煤炭供应安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根据资源分布特点、企业发展现状、对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以及长远发展的要求,煤炭企业战略性重组的重点区域是晋陕蒙宁、华东、东北、西南等地区,要依托大型煤炭基地内外部优势条件,兼并联合区域内中小型煤矿,加快发展坑口电厂,大力发展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产业,以神骅铁路、大秦铁路和拟规划建设的输煤铁路为纽带,加强与铁路沿线电厂联营,参与铁路、港口的建设和股份制改造,形成煤炭、电力、化工、铁路和港口运输等综合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五) 整合改造中小型煤矿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快中小型煤矿的整合改造,实行集约化开发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采用壁式开采工艺。继续整顿关闭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浪费资源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小型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型煤矿。瓦斯、水、火等灾害严重的小型煤矿,重点予以整合,难以整合的限期退出。小型煤矿产量控制目标见附表三。
山西、陕西、内蒙古省区 2005年小型煤矿产量3.8亿吨,在建规模0.4亿吨。“十一五”期间,小型煤矿整合改造为大中型煤矿的生产能力增加1.5亿吨,保留的小型煤矿产量控制在2.5亿吨以内。
黑龙江、河北、安徽、山东、河南、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省区 2005年小型煤矿产量3.8亿吨,在建规模0.2亿吨。“十一五”期间,小型煤矿整合改造为大中型煤矿的生产能力增加0.4亿吨,保留的小型煤矿产量控制在2.7亿吨以内。
辽宁、吉林、江苏、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等省区市 2005年小型煤矿产量2.4亿吨,在建规模0.2亿吨。到2010年,小型煤矿整合改造为大中型煤矿的生产能力增加0.1亿吨,保留的小型煤矿产量控制在2亿吨以内。
(六) 加快煤炭科技创新
1.加大科技攻关力度。围绕煤炭资源高精度快速勘探技术、煤矿高效集约化生产配套技术、煤矿重大安全隐患防治技术、煤炭洁净加工转化与利用技术、矿区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技术等加强科技攻关。主要包括:煤炭资源的高效找矿及快速精细勘探技术,600米深厚冲积层大型深井凿井技术研发与示范工程,年产600万吨厚煤层高效综采技术与成套装备,煤矿瓦斯动力灾害重大基础理论和防治技术研究,深部开采动力灾害及热害防治技术研究,模块选煤厂生产技术与成套装备研究开发,百万吨煤炭液化工艺研究与产业化示范工程,煤层气井上下抽采利用技术示范工程,大型矿区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技术开发及示范工程。
2.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型煤炭企业要加快科技投入,建立和完善技术研发中心,重视战略规划机构的建设,加强与科研机构和各类院校的联合,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把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作为大型国有煤炭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
3.推进煤矿重大装备国产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的市场主体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政策引导,重点围绕大型煤矿综合采掘和露天开采设备、大型运输提升和洗选设备、大型煤炭气化和合成设备的国产化,组织跨行业大协作,处理好引进与研发、制造与使用、投资与收益的关系,推进重大装备国产化。
4.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现有煤矿的技术改造,推行一个矿井一个工作面的新井建设,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加快安全高效矿井建设。
5.大力推进中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适合于中小型煤矿的机械化装备,加快培育和发展面向小型煤矿的综合服务体系,新建中小型煤矿必须采用机械化开采,现有煤矿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尽快提升中小型煤矿技术装备水平。
(七) 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1.完善煤矿“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灾系统。“十一五”期间,所有矿井完成“一通三防”工程补套,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加强水害防治系统建设。建立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重点煤矿实现企业内部监测监控联网,其他煤矿实现县(区)范围内联网。
2.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制定安全发展规划,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建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和本质安全型矿井。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及使用、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制度。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工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
3.加强煤矿安全教育培训。逐步建立煤矿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安全生产教育体系。健全煤矿安全培训体系,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培训机构,形成国家、省、市、县多级培训网络。强化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重点抓好农民工、外来包工队的安全培训。
4.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新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同时建设瓦斯抽采设施,强力推进“先抽后采”。现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生产矿井必须达到国家制定的抽采标准。矿井全部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实施数字化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加强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的监管工作。
5.加强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健全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按照分级分期的原则,组织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重点对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等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设施进行排查和整改。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