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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36号 2006年11月29日)


广东、广西、贵州省(区)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将天生桥水力发电单位有关增值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天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力发电厂暂按照13.6%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天生桥一级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二、对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天生桥水力发电总厂暂按照14.45%的预征率预征发电环节增值税,其余部分增值税税款由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超高压输电公司统一清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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