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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的通知


  三、积极探索,努力创新,逐步形成农村教师补充保障的长效机制

  各地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印发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2007年“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岗位设置标准、公开招聘办法、配套保障政策措施等内容。

  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逐步形成农村教师补充保障的长效机制。今后城市、县镇学校教师岗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应优先聘用特设岗位教师。要采取多种方式,将招聘特设岗位教师计划与县城以上学校新教师补充计划有效结合起来,将当地新录用公务员、高校新聘青年教师下基层锻炼与“计划”实施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由上一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适当集中掌握教师岗位空缺编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向农村学校倾斜,合理调整、配置区域内学校教师资源。要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切实加强农村师资力量。要采用特殊办法补充紧缺学科教师。中央鼓励和支持各地的改革探索。

  四、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中央财政负责及时核拨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各地要负责统筹落实资金,用于解决特设岗位教师的地方性补贴、必要的交通补助、体检费和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政府不安排商业保险)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以及特设岗位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和招聘的相关工作等费用。

  要特别注意做好特设岗位教师三年后的去留工作。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中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相关省(区、市)要尽快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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