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对于管理多座大坝的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可以由各水电站直接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也可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汇总各水电站的信息统一报送。若其中有一座大坝采用“网络直接报送”方式,其它大坝应当尽可能采用此方式。
三、建设规划
目前已在大坝中心安全注册和正在办理注册手续的169座水电站大坝,按其工程规模、坝高、大坝重要性和安全状况分类,有100座大坝应当采用“网络直接报送”方式,其余69座大坝应当采用“电子邮件报送”方式。
对于采用“网络直接报送” 方式的100座大坝(见附件),应当在三年内完成信息化建设。2007年计划安排20座大坝,2008年计划安排37座大坝,2009年计划安排43座大坝。
对于采用“电子邮件报送”方式的69座大坝(见附件),应当在两年内按要求实现信息报送。2007年计划安排27座,2008年计划安排42座。
四、实施要求
(一)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工作,应当按照电监会《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和大坝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对负责管理的水电站大坝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将所需费用列入生产计划,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并按要求完成大坝安全信息子系统(或者分系统)的建设。
(三)在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若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按计划实施,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应当与大坝中心协商,适当调整计划。对具备提前实施条件的,可不受《规划》限制,提前实施。
(四)对于大坝安全集中管理的流域公司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应当尽早建设大坝安全信息分系统。
(五)对于未列入本《规划》的新投入运行的水电站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应当自申请大坝安全注册之日起,按本《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信息化建设并报送信息。
(六)对于待投入运行的在建水电站大坝,大坝业主单位应当增补工程预算,保证大坝在投入运行时一并按要求完成信息化建设工作。
(七)对于采用“网络直接报送”方式的大坝,水电站运行单位或者大坝业主单位可以通过电力专网或者公共数据网等网络将信息直接上传到大坝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