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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十一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三)基层教育培训

  继续实行教育培训重心下移、倾斜基层,综合发挥上级院组织集中培训和基层院开展业务实训、岗位练兵等多种教育培训形式的功能,促进基层队伍的素质能力逐年提高。

  1.加大基层干警培训力度。分级轮训基层院领导干部、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规划期内,每名基层院干警至少在省级以上培训机构接受一次专项业务培训,其中,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直接培训基层院领导和业务骨干200人。同时,高检院、省级院要针对基层特点,举办基层流动业务讲坛,实行送训上门,开展业务学习培训与示范指导为一体的基层巡回培训活动。定期选派基层业务骨干参加系统外培训。加强网络培训资源开发与建设,依托现有网络,组建检察业务培训站点,扩大优质培训资源的覆盖面。

  2.加大基层人才培养力度。立足基层工作和人才队伍实际,把上级院指导培养和基层院自主培养、组织培训培养与个人实践成才结合起来,通过业务实践、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途径,着力培养、发现一大批基层院办案能手和其他急需实用人才。大力倡导和支持基层干警自学成才、岗位成才。

  (四)西部地区教育培训

  加大对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少数民族和边远贫困地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的扶持力度,着力增强其自主培训、自我发展和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改善西部地区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能力。到2010年底,专门培训西部地区业务骨干25000人次。

  1.实施西部检察官培训工程。高检院每年在国家检察官学院举办6至8期西藏、新疆和其他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300人左右。高检院举办的全国性培训班参训的西部地区骨干一般应占三分之一。规划期内,高检院各业务部门至少专门为西部举办2期专项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200人左右。 国家检察官学院各分院每年分别定向培训西部地区地、县级院业务骨干100人。选派检察业务专家、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地、县级院开展专题讲座、业务答疑、技能演示和现场指导等巡回培训活动,每年组织3次左右。

  2.对口支援西部地区检察教育培训。进一步改善和强化东西部地区教育培训对口支援,扩大区域培训合作规模。试行西部地 区教育培训重点项目支持,引导和拉动其他教育培训发展。东中部地区各省级院和有条件的地级院应分别确定一批西部地区地县级院作为教育培训定点支援单位,定期为西部地区举办专门培训班。东中部地区省级院举办的全省性培训班应适当吸收西部地区干警参训。规划期内,东中部各省、直辖市应分别培训西部干警150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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