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清查按照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相结合、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与净资产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负债以及单位收入和支出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账款、对外投资、账外资产、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清查。
2.各单位自查结束后,须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资料统一用A3纸打印并装订,附在正式文件之后,同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部。
3.财政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条件和资料。
(三)总结阶段(2007年5月-6月)。
1.各单位应认真总结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针对清查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资产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2.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自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财政部。
3.部组织对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四)整改阶段(2007年7月-12月)。
1.本次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部和各单位应按财政部规定的具体权限,对资产清查结果逐步予以核实认定;对不纳入财政部本次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范围的事项,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妥善处理。
2.各单位在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对外投资和多种经营情况进行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国家和部有关管理规定的问题要进行专项梳理,并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报部。
五、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部将成立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交通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成立由资产、财务、纪检、人事、基建、后勤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资产清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实施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六、经费保障
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各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承担。参与我部各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所需费用,由财政部统一支付。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分工明确、落实到人,并要求配备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关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做好动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