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查基准日。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工作原则和方法
1.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各单位组成资产清查工作机构,牵头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按财务(资产)隶属关系逐级汇总报部。
2.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财政部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部资产清查工作办公室也将对部分单位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3.各单位经过清查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奠定基础。
4.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部各系统、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和实际情况,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有关核实、认定的具体权限将另行明确。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各单位应当根据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另文转发)的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各项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布置准备阶段(2007年1月)。
1.准备有关资产清查文件。
2.召开资产清查工作动员会议。
3.对参加资产清查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含软件)培训。
(二)实施阶段(2007年2月-4月)。
1.由各单位进行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清理。包括单位全称、组织机构代码、财政预算代码、单位户数、单位行政、隶属关系、人员编制、人员数量及人员结构的清理。
(2)账务清理。包括对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各单位在账务清理中,对清理出来的各种由于会计技术性差错因素造成的错账,应当根据有关会计差错调整的规定自行进行账务调整。
(3)财产清查。各单位要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