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工作的通知
(林计发〔2006〕280号)
福建省林业厅、外经贸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福建省人民政府报送的《关于在莆田、漳州市开展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的请示》(闽政文〔2005〕459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省在莆田、漳州市开展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工作。省林业厅、外经贸厅及福州、厦门海关应依据《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尽快完善和颁布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原木进口试点口岸为:莆田港、漳州港;锯材出口试点口岸为:福州港、厦门港、莆田港和漳州港。
三、同意你省核定的11家锯材加工企业和15家锯材出口企业(见附件)作为此次试点企业。省林业厅、外经贸厅要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发现问题立即取消经营资格。
四、试点不包括加工贸易方式。
五、年度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林业局、商务部和海关总署。特此通知。
附件:福建省进口原木加工锯材试点企业名单
国家林业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福建省进口原木加工锯材试点企业名单
一、锯材加工企业
1、莆田市北岸木业有限公司
2、莆田市宏大木业有限公司
3、莆田市三山木业有限公司
4、莆田市精工家具有限公司
5、莆田市铭源工艺发展有限公司
6、莆田市集友艺术框业有限公司
7、福建省中通恒基投资有限公司
8、漳州市木材公司
9、漳州市柏桦木业有限公司
10、漳州市国辉工贸有限公司
11、漳州市富国工贸有限公司
二、锯材出口经营企业
1、莆田市北岸木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