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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8日)废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环办〔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实施后,我局根据《办法》发布了《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在《办法》实施前后,我局组织对《名单》进行了六次增补申报,但目前仍有一些单位需要继续增补申报。

  为更好地将新化学物质与现有化学物质区别管理,切实解决漏报单位的申报问题,经研究,现将《办法》生效前已经在国内合法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增补进入《名单》所需履行的具体程序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从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化学品登记中心”,网址:www.crc-sepa.org.cn)网站下载申请表格并按要求填写后,向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该化学物质在《办法》生效前已经实际生产或使用,但没有列入名单的具体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格和具体要求见附件。

  二、地市级环保部门现场核查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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