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以公安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公安法制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新法实施前的学习培训和贯彻执行情况为重点,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第七十五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通过编辑法制刊物、编写专业法制书籍和开办法制网页等形式,及时宣传公安法制工作取得的重大成就,总结、交流和推广公安法制工作经验。
第八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法制机构。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行政复议办公室的职责由公安法制部门承担;地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劳动教养审批办公室可以与公安法制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法制部门配备与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对案件审核任务较重的法制部门,适当增加案件审核专职人员。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基层执法单位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员。法制员承担所在基层执法单位的执法咨询服务、法律学习培训等职责。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配齐配强法制部门领导班子,选拔政治素质好、法制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制部门负责人。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以及较强的执法办案能力。
第八十一条 新录用或者调入的法制民警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执法办案经历。
第八十二条 对负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刑事、治安行政案件审核,办理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以及调查处理执法过错案件的法制民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案补贴。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八十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八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
下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并及时报告执行结果。
第八十五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公安法制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系统,加强执法监督、指导和管理,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行政复议和案件审核等工作,提高对执法情况和法制工作的统计、分析能力以及工作成效。
应当建立法制网页,设立“法制在线”、“法制工作动态”、“法规查询”等执法指导和法律服务栏目,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信息收集、使用、维护和管理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