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通字[2006]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在公安法制建设中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推动等职能作用,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地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三章 立法和制度建设
第四章 劳动教养和收容教养案件审核、审批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法制服务、培训、调研和宣传
第八章 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九章 内务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规范公安法制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正规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强法制业务基础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法制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八)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一)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