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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加强监督制约,规范执法行为
  《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可以向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爆破作业单位可以从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取消了民用爆炸物品按计划分配、调拨和组织供应的管理模式,打破了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对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民用爆炸物品市场体系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公安机关要转变观念,主动适应新制度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改进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制约。严禁公安机关及民警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参与民用爆炸物品经营和爆破作业活动,严禁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其他地区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单位进入本地市场,严禁滥用行政许可权和自由裁量权,严禁以任何理由索取或者收受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严禁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违法“搭车收费”。直接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件的公安机关,要将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本机关办证流程、审批负责人、办理许可证情况、不予办理许可证件的理由等对外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民警及其直接领导,实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四、做好新旧《条例》衔接,保证工作连续性
  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本地制定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及时予以废止或提请人民政府予以废止。对经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情况,为贯彻执行《条例》创造条件。目前,公安部按照《条例》的授权,正在制定《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件式样。为确保新旧条例衔接过程中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监管工作到位,在公安部《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实施前,原由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件继续有效;新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许可证件启用前,原由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式样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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