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提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名单”,名单次序按照推荐顺序排列,名额不限,并将全部申报材料上报文化部。
第七条 评审期间,文化部成立“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委员会,并设评审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提出的申报名单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委派考察小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地抽查审核。
第九条 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文化部通过媒体对评审专家委员会所提出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推荐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一条 文化部根据评审推荐和公示结果,确定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并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二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三条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届申报时进行重新审核、申报。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限时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仍不能达到标准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提出取消命名申请。经文化部审核后,取消“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并予以公布。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已被文化部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督查和审核。
文化部将不定期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进行个别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表
所属省份:
申报项目区域:
申报项目名称:
二○○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