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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情况;

  (五)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使用的情况;

  (六)采购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七)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八)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九)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财政部对社会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四)被投诉情况。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

  (二)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第五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高效地为中央单位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代理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中央单位或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行为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告,由财政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三条 财政部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五十四条 财政部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对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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