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果换新检验业已完成,但在原有证书的失效日期之前不能签发新证书或不能将新证书送到船上时,经主管机关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可以对原有证书进行签证。经过这样签证的证书应视为有效,其有效期限从上述日期起算不得超过5个月。
5 如果证书失效时船舶不在其应接受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延长证书的有效期,但是给予此种展期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口的航行,而且只有在正当和合理时才能这样做。任何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获得展期的船舶在抵达检验港后,在没有取得新的证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该港口。在完成了换新检验后,新证书的失效日期为从原有证书未经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6 为短程航行的船舶签发的证书如未根据本条的上述规定予以展期,则主管机关可对证书进行展期,但不得超过从证书注明的失效日期起算的1个月的宽限期。在完成了换新检验后,新证书的失效日期为从原有证书未经展期前的失效日期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7 在主管机关确定的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不必从本条第2.2、5或6款所要求的原证书的失效日期起算。在此种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失效日期应为从完成换新检验之日起算不超过5年的某个日期。
8 根据本附则第5或第6条签发的证书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应不再有效:
.1 如果有关检验没有在本附则第4.1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2 在船舶改挂另一国船旗时,只有在签发新证书的政府认为船舶完全符合本附则第4.7条和第4.8条的要求时才能签发新证书。对于在当事国之间变更船旗的情况,如在变更船旗后的3个月内接到要求,前一船旗国政府应尽快将该船在变更船旗前所携带的证书的副本,以及,在可能时,有关检验报告的副本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
第三章 设备与排放控制
第9条
生活污水系统
1 每艘根据第2条要求符合本附则规定的船舶应配备下列生活污水系统之一:
.1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该装置应为主管机关认可的型号,并考虑了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试验方法*(注*:参照本组织以第MEPC.2(VI )号决议通过的《国际排放标准建议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性能试验导则》。对于现有船舶,国家规范亦可接受。),或
.2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污水粉碎和消毒系统。该系统应装有主管机关认为合格的设施,当船舶距最近陆地不足3海里时用于临时储存生活污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