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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对从事乙级风险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日常监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对从事丙级风险行业的个体工商户,结合信用等级和监管区域,搞好日常监管。

  八、对重点监管区域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行为是否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有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无商业欺诈、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等违章违法行为。

  对一般监管区域的个体工商户,要结合其信用等级和从事行业的风险度,开展日常监管。

  九、各地在实施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信用度、行业风险度和监管区域三者的关系,坚持以信用度为主,兼顾行业风险度、监管区域的原则,确定监管重点、监管频率和监管层次。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统一开发具有自动分类、提示、预警,自动解除过期信息,满足多方面查询需求等功能,与各业务软件兼容的分类监管软件,尽快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平台。

  十一、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经济户口数据,及时采集、录入新的登记监管信息,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对新增加的信息数据要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保证一数一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结合本指导意见,制定数据录入标准和录入规范。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搞好网络维护,入网数据的筛选、整理、更新,保证入网信息及时、准确、完备;工商所要认真落实辖区监管职责,依照有关规定采集、录入相关监管信息。

  十二、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主要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分类监管,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公示。严禁利用信用分类搞评比、评定,颁发信用等级牌匾等活动。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和技术保障“四落实”。要建立健全与个体工商户分类监管相配套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对从事分类监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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