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第279号 1994年06月0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发布实施以后,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税款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我们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抓紧按照所附报表的格式统一印制下发,从今年第二季度起正式上报。
二、各地在税务机构分设后,中央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分别报送税源报表。
三、报送报表时,要附有简要的分析说明;重点税源大户情况发生变化影响税额较大的,亦应加以说明。
希望各地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切实保证报表数据完整准确,报送及时。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
附:一、“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略)
附一: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说明
一、填报范围
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属于本表填报范围。
二、资料来源
本汇总表按照审核后的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数据统计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