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海油安办及其各分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十六、海油安办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分部在年中和年终向海油安办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重点工作计划情况。
第五章 公文处理和请示报告
十七、在职责范围内,各分部可以单独向下或向有关单位发文(函),也可与有关单位联合发文(函)。涉及海洋石油安全监督管理重要事项的发文,应经海油安办审议,必要时以海油安办名义印发。
十八、各分部发出的重要文件,应抄报海油安办。
十九、海油分部、石化分部和中油分部的发文编号,分别为海油分部〔200×〕××号、石化分部〔200×〕××号和中油分部〔200×〕××号。
行文格式按照《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执行。
二十、凡属下列重大事项,各分部必须向海油安办请示或报告: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
(二)领导批示或交办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涉及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外事活动和其它重要事项。
各分部原则上不直接向总局请示或报告工作。如有需要请示或报告总局的事项,各分部按程序行文,由海油安办向总局呈报。
二十一、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报告,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拟文要求。送海油安办的请示或报告的抬头用“海油安办”。除特殊情况外,请示或报告应一事一报,并由分部主任签发;副主任代签发时,应注明主任“已同意”。
请示、报告内容如与有关分部有关,要事先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时,应将有关分部意见一并上报并作说明。
(二)报送。各分部呈送海油安办领导的请示或报告,应送交海油安办综合处办理公文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