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经营行为监管。
第六条 活禽经营市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场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二)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等要求。
第七条 活禽专业批发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远离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取水口,避开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人口密集区,距离养殖场3公里以上;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八条 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活禽经营区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有独立的出入口;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区域相对封闭,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
(三)设有排风及照明装置,地面设下水明沟,墙面铺设瓷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冲水龙头和消毒设施;
(四)配备固定禽笼,禽笼底部应距离地面15厘米以上;
(五)活禽宰杀加工区域设置专用盛血桶、热水器、流动水浸烫池、加盖的废弃物盛放桶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农村集贸市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活禽经营区域要与其他产品的经营区域分开;
(二)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活禽经营区域应当相对隔离。
第十条 市场主办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市场内部管理制度,并承担下列责任:
(一)市场主办者作为经营活动的相应责任人,应当建立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禽类及禽类产品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