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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
交 通 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三乱”,是指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 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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