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要邀请分管领导在省(区、市)党政机关报上发表关于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署名文章;在主要新闻媒体连续播发一组宣传《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事迹等方面的专题报道;做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工作。要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法律宣传月活动的有关情况,积极向中央电视台选送有关新闻报道素材。法律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并报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
联 系 人:郭娜英
联系电话:(010)6419174764193162(传真)
电子信箱:guonaying@yahoo.com.cn。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法律宣传月标语与宣传要点
一、法律宣传月标语
1.热烈祝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
2.深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全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
4.发展专业合作社 建设和谐新农村
5.组织起来闯市场 增收致富靠合作
6.发展新合作 造就新农民
7.发展专业合作 建设现代农业
8.生产在家 服务在社
9.民主办社 合作增收
10.民办民管民受益 专业合作天地宽
11.众手浇灌幸福树 花开专业合作社
12.发展专业合作社 携手建设新农村
13.服务社员为宗旨 共同利益是目标
14.农民是合作社主体 盈余按交易量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