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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与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单位的沟通和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要邀请分管领导在省(区、市)党政机关报上发表关于宣传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署名文章;在主要新闻媒体连续播发一组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典型事迹等方面的专题报道;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普法宣传工作。要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反馈法律宣传月活动的有关情况,积极向中央电视台选送有关新闻报道素材。法律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宣传活动情况总结,并报农业部经管司专业合作处。

  联 系 人:郭娜英

  联系电话:(010)6419174764193162(传真)

  电子信箱:guonaying@yahoo.com.cn。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法律宣传月标语与宣传要点

  一、法律宣传月标语

  1.热烈祝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

  2.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3.全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顺利实施

  4.发展专业合作社 建设和谐新农村

  5.组织起来闯市场 增收致富靠合作

  6.发展新合作 造就新农民

  7.发展专业合作 建设现代农业

  8.生产在家 服务在社

  9.民主办社 合作增收

  10.民办民管民受益 专业合作天地宽

  11.众手浇灌幸福树 花开专业合作社

  12.发展专业合作社 携手建设新农村

  13.服务社员为宗旨 共同利益是目标

  14.农民是合作社主体 盈余按交易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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