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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市场主体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等市场主体法,可以说在市场主体立法方面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建立并趋于完善,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公司等企业法人,也不同于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因此原有的法律不能涵盖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实践出发,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从设立条件、内部机构设置、民主决策方式、责任承担形式、盈余分配机制等方面创设了一整套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明确了其作为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空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法。这部法律突出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农民对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权利,规定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成员地位平等,实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制度。这些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产业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围绕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组织起来的,涉及农业的各个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一系列制度,有利于农民依法建立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其帮助农民有效克服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解决农民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困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还专设“扶持政策”一章规定了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财政、金融、税收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等优惠扶持政策,将更有利于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各产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法。法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治留下了足够的空间,包括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是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行使等可以由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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