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营口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37号)
营口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提交营口港鲅鱼圈港区码头靠泊能力核算报告的请示》(营交港发[2006]250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鲅鱼圈港区22#泊位等10个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1),给予鲅鱼圈港区31#泊位等8个泊位3年缓冲期(见附件2)。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营口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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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泊位 │原靠泊│核算靠│ 限 制 条 件 │
│ │ 名称 │ 船 │ 泊 ├────┬───┬───┬───┬──────────┤
│ │ │舶吨级│船舶吨│ 法向靠 │ 离泊 │紧急离│允许最│ 泊位长度 │
│ │ │ │ 级 │ 岸速度 │ 风速 │ 泊 │ 大 ├───┬──────┤
│ │ │ │ │ (m/s) │(m/s) │ 波高 │ 吃水 │核算长│ 解决方案 │
│ │ │ │ │ │ │ (m) │ (m) │ 度 │ │
│ │ │ │ │ │ │ │ │ (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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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鲅鱼圈港区│3万吨 │3.5万 │ 0.1 │ 19.0 │ 1.0 │ 9.47 │ 250 │满足要求 │
│ │ 22# │ 级 │ 吨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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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鲅鱼圈港区│3万吨 │7万吨 │ 0.08 │ 20.0 │ 1.2 │ 9.4 │ 290 │与相邻泊位协│
│ │ 23#、24# │ 级 │ 级 │ │ │ │ │ │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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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鲅鱼圈港区│5万吨 │10万吨│ 0.08 │ 20.0 │ 1.2 │ 13.0 │ 251 │满足要求 │
│ │ 25# │ 级 │ 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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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鲅鱼圈港区│10万吨│12万吨│ 0.08 │ 20.0 │ 1.2 │ 13.0 │ 330 │满足要求 │
│ │ 26# │ 级 │ 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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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鲅鱼圈港区│1万吨 │3.5万 │ 0.1 │ 20.0 │ 1.0 │ 8.4 │ 220 │满足要求 │
│ │ 46# │ 级 │ 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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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鲅鱼圈港区│1万吨 │3.5万 │ 0.1 │ 20.0 │ 1.0 │ 8.4 │ 220 │满足要求 │
│ │ 47# │ 级 │ 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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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鲅鱼圈港区│5万吨 │10万吨│ 0.1 │ 20.0 │ 1.2 │ 13.0 │ 826 │与相邻泊位协│
│ │ 51#~53# │ 级 │ 级 │ │ │ │ │ │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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