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防城港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52号)
防城港市交通局:
你局《防城港6#、7#和9#泊位靠泊能力核准申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防城第二港区9#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给予防城港第一港区6#、7#泊位3年缓冲期。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防城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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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泊位 │ 原靠泊船 │ 核算靠泊 │ 限 制 条 件 │
│ │ 名称 │ 舶吨级 │ 船舶吨级 ├───┬───┬────┬────┬─────────┤
│ │ │ │ │法向靠│ 离泊 │紧急离泊│允许最大│ 泊位长度 │
│ │ │ │ │岸速度│ 风速 │ 波高 │ 吃水 ├────┬────┤
│ │ │ │ │(m/s) │(m/s) │ (m) │ (m) │核算长度│解决方案│
│ │ │ │ │ │ │ │ │ (m) │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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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城港第│3万吨级散货船(结构按│7万吨级散货 │ 0.08 │ 20.7 │ 1.2 │ 12.3 │ 271 │ 满足 │
│ │二港区9#│ 5万吨级设计) │ 船 │ │ │ │ │ │ │
│ │ 泊位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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