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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防城港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通部关于防城港港码头靠泊能力核准的批复
(交水发[2006]752号)


防城港市交通局:
  你局《防城港6#、7#和9#泊位靠泊能力核准申请》收悉。经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防城第二港区9#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减载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见附件),给予防城港第一港区6#、7#泊位3年缓冲期。
  二、港口经营企业对于通过核准超过原设计船型减载靠泊的泊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船舶靠离泊方案和应急预案等进行船舶靠离泊作业。
  三、港口经营企业对于给予缓冲期的泊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一船一议”的方式报当地港口管理部门和海事机构审批,并在缓冲期内抓紧进行码头技术改造。
  四、港口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码头设施的日常检测和维护保养,加强对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变化的观测,并根据通航条件和船舶靠离泊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港口安全运营。
  五、你局和防城海事局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船舶靠离泊作业和码头结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靠离泊码头限定条件核准表


┌────┬────┬──────────┬──────┬───────────────────────────┐
│ 序号 │ 泊位 │   原靠泊船   │ 核算靠泊 │           限 制 条 件           │
│    │ 名称 │    舶吨级    │ 船舶吨级 ├───┬───┬────┬────┬─────────┤
│    │    │          │      │法向靠│ 离泊 │紧急离泊│允许最大│   泊位长度   │
│    │    │          │      │岸速度│ 风速 │ 波高 │ 吃水 ├────┬────┤
│    │    │          │      │(m/s) │(m/s) │ (m)  │ (m)  │核算长度│解决方案│
│    │    │          │      │   │   │    │    │ (m)  │ (m)  │
├────┼────┼──────────┼──────┼───┼───┼────┼────┼────┼────┤
│  1  │防城港第│3万吨级散货船(结构按│7万吨级散货 │ 0.08 │ 20.7 │ 1.2  │ 12.3 │ 271  │ 满足 │
│    │二港区9#│  5万吨级设计)  │   船   │   │   │    │    │    │    │
│    │ 泊位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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