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修订标准、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快速程序。
第五章 标准的审批、发布、出版及复审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向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行业标准由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版社出版,国家标准的出版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已发布的标准需作少量修改或补充时,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修改内容,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布“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见附件3),应统一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标准实施后,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标准的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并形成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确定修订的标准应列入年度标准化计划;确定废止的标准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不适用于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的建设标准及船舶检验规范的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交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交通标准制、修订项目协议书
计划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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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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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或修订 │ │完成年│ │ 被修订标准号 │ │
│ │ │ 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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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起草单位│ │ 是否采用快速程序 │ │
├──────┼───────────┬───┬───┼───────────┼─────┤
│ 起草人 │ │联系电│ │ 电子信箱 │ │
│ │ │ 话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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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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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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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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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意见 │交通部科技教育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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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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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盖章) │单 位:(盖章) │单 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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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年 月 │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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