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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组织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负责交通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

  (五)组织交通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会同部有关业务司局组织交通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

  (七)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组织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交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设立交通标准审查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标准的形式审查;

  (二)负责交通标准的归档和备案;

  (三)协助组织交通标准的复审;

  (四)开展交通标准化培训和咨询;

  (五)负责交通标准信息查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六)承办其他交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归口管理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标准体系表;

  (二)组织提出交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项目建议,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

  (三)组织相关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

  (四)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五)负责开展相关交通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咨询;

  (六)负责编制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 标准化计划

  第八条 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常年受理制度。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一般应通过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直接向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

  第九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计划项目后,下达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并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1)。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调整。申请未获批准,应按原定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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