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审查,负责交通行业标准的审批、发布;
(五)组织交通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会同部有关业务司局组织交通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
(七)归口管理交通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八)组织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交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设立交通标准审查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交通标准的形式审查;
(二)负责交通标准的归档和备案;
(三)协助组织交通标准的复审;
(四)开展交通标准化培训和咨询;
(五)负责交通标准信息查询系统的管理和维护;
(六)承办其他交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归口管理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标准体系表;
(二)组织提出交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项目建议,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
(三)组织相关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
(四)受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本专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提出审查结论意见;
(五)负责开展相关交通标准的宣贯、培训和咨询;
(六)负责编制本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报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
第三章 标准化计划
第八条 交通标准的制修订实行计划管理,采用常年受理制度。单位和个人申报项目一般应通过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也可直接向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
第九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确定计划项目后,下达交通标准化年度计划,并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项目协议书(见附件1)。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理由,经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调整。申请未获批准,应按原定计划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