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的通知
(厅科教字[2006]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为了加强交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规范交通标准化各参与方行为,明确交通标准化工作程序,现将《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规范交通标准化各参与方的行为,明确交通标准化工作程序,促进交通技术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交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研究交通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技术,制定交通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交通标准化是交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标准是交通科技成果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体现,科技成果可形成标准的应及时制定标准,标准制定应纳入标准化管理程序。
第四条 交通标准的制定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协调配套、适用可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交通标准化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交通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交通标准化工作规则,编制交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交通国家标准年度计划项目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