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
第六条 水利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者准予注册备案,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水利部每半年向社会公告注册监理工程师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申请表》;
(二)与监理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三年后首次申请注册执业或被注销注册证书后又重新申请注册执业的,应提交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监理工程师允许执业时间不足3年的,按其实际可执业期限确定有效期。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监理工程师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和非法扣押、没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九条 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注册备案手续。
第十条 监理工程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其注册内容(包括注册监理企业、监理专业等)发生变化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变更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监理企业的,需提交原注册监理企业同意变更证明文件。
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合同期满后,监理企业不得无故限制监理工程师自由变更注册监理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