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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务司关于下发《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内航路费(含进近指挥费及夜航附加费,下同)由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统一征收清算。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国内空管单位和清算中心。

第二章 数据上报

  第四条 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空管单位向清算中心按时上报航班统计数据。上报数据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国内航路费上报数据接口标准》(以下简称“接口标准”)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报数据必须通过接口“验证程序”的数据检查和格式检验操作,确保格式检查后,程序提示的“错误记录数”为零;
  (二)所有统计数据检验正确后,导出XML格式文件;
  (三)将XML格式的数据,通过清算中心指定的邮箱(用户名见附表一,初始密码为1234,进入网址mail.caacsc.cn 页面登陆),将上月收费数据发送至清算中心邮箱gn@caacsc.cn ;
  (四)附件XML数据的命名方式为“上报地区四字代码(见附表一)+两位上报年份+两位上报月份+两位上报日期(+序列号A,B,C)”;
  (五)任何与上报数据有关的问题,须在邮件内说明原因,或与清算中心业务人员联系。联系电话:010-65518811转3304、3306、3108。
  第五条 上报数据的验证程序下载方式是:访问清算中心网页www.caacsc.cn,输入统一下载用户名“down”,密码“1234”。
  第六条 验证程序将不定期更新版本,增加统计功能,清算中心将将更新通知发送至各地区空管单位指定邮箱。下载时请留意新版本功能变更的说明。
  第七条 上报数据时,将XML格式文件作为邮件附件发送。为方便清算中心邮件自动接收系统收取数据,邮件标题需严格按照以下方式命名:“上报地区四字代码(详见附表一)+四位上报年份+两位上报月份+上报数据类型”,其中“上报数据类型”可以分为REP、ADD、MOD三种类型:
REP:上报数据,省略时默认为REP;
ADD:补充数据,对当月已上报的数据进行补充,补充数据与上次报送的完整数据相比不应该有重复的航班;
MOD:更正数据,取消之前上报的所有数据,以当前数据作为上报数据。
  例1:

┌──┬────────┬──────┬──────────┬──┬────────┐
│地区│  上报日期   │上报数据命名│   注释     │类型│  邮件命名   │
├──┼────────┼──────┼──────────┼──┼────────┤
│上海│  2007-3-4  │ZSSS070304 │上报数据      │REP │ZSSS0703    │
├──┼────────┼──────┼──────────┼──┼────────┤
│上海│  20007-3-5  │ZSSS070305 │上报”补充数据”  │ADD │ZSSS0703ADD   │
├──┼────────┼──────┼──────────┼──┼────────┤
│  │        │      │上报”更正数据”  │  │        │
│上海│  2007-3-8  │ZSSS070308 │          │MOD │ZSSS0703MOD   │
│  │        │      │之前所有上报数据取消│  │        │
└──┴────────┴──────┴──────────┴──┴────────┘

  例2:

┌──┬────────┬──────┬─────────────┬──┬──────┐
│地区│  上报日期   │上报数据命名│   注释         │类型│ 邮件命名 │
├──┼────────┼──────┼─────────────┼──┼──────┤
│上海│  2007-3-4  │ZSSS070304 │第一次上报数据      │REP │ZSSS0703  │
├──┼────────┼──────┼─────────────┼──┼──────┤
│上海│  2007-3-4  │ZSSS070304A │同天第二次上报“补充数据”│ADD │ZSSS0703ADD │
├──┼────────┼──────┼─────────────┼──┼──────┤
│  │        │      │同天第三次上报“更正数据”│  │      │
│上海│  2007-3-4  │ZSSS070304B │             │MOD │ZSSS0703MOD │
│  │        │      │之前所有上报数据取消   │  │      │
└──┴────────┴──────┴─────────────┴──┴──────┘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八条 航空公司对飞经某地区的航班距离和开账金额有争议,直接与相应地区空管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空管单位确认该争议后,在次月上报数据时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清算中心。
  第九条 航空公司提出的争议申请,经清算中心统计分配后,在每月月中15日左右和月底30日左右,下发到相应的地区空管单位。相关空管单位及时查收并协助进行争议查询,反馈的查询结果作为收入分配调整的依据。
  第十条 航空公司提出的争议航班,清算中心原则上只与起降地的空管单位进行争议确认;如果遇到起降地数据不一致或其他特殊情况,应进一步与其他相关空管单位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争议数据主要采用电子版形式下发,航路费电子版文件命名方式为“地区四字代码+C+年份两字码+下发月份两字码+序列号A,B,C(一般每月15日下发的争议序列号为A,30日下发的争议序列号为B,下同)”,例如ZBAAC0702A;进近指挥费电子版文件命名方式为“地区四字代码+TC+年份两字码+下发月份两字码+序列号A,B,C)”,例如ZBAAC0702A;各地区统计人员在收到电子版争议后,将数据导入争议处理程序(将于2007年1月1日前下发),在“确认与否”栏填写“T”--同意争议调整;“F”--不同意争议调整;然后,
  输出WORD版“争议回执单”,打印,加盖部门业务章,传真回清算中心;
  输出XML版“争议回执明细”,重新命名为“地区四字代码+C+R +年份两字码+下发月份两字码+序列号A,B,C”,例如ZBAACR0702A /ZBAATCR0702A,将文件作为附件发送至清算中心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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