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财务司关于下发《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管理局,清算中心,总局空管局,各运输航空公司:
为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航路费清算程序,提高结算效率,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司对《飞机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讨论稿)》进行修改和完善,现将《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操作规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管理局、总局清算中心和总局空管局要高度重视数据处理工作,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监督所辖地区空管局、空管中心(站)及其它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航班动态数据。各航空公司要及时向清算中心提供飞机基础数据,并依照清算中心开具账单按时缴纳航路费。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落实责任,注意核对调整,确保航路费准确、及时、足额征缴。
二、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各空管单位应按照开账月进行入账。据此,2006年12月份国内航路、外航航路服务收入统一列入2007年1月份。
正式文件即日下发。
附件:1、《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
2、《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空管单位》
3、《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操作规程--航空公司》
民航总局财务司
二○○七年一月五日
民航航路费清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民航预算管理要求,规范航路费清算程序,提高航路费结算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飞机在我国内地起降或飞越我国内地的航路费(含进近指挥费,下同)清算及分配;国内航空运输企业飞机航路费清算及分配。
第三条 国内、外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飞机航路费收费标准按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开账与结算
第四条 飞机航班动态数据是航路费清算的基本数据源。民航总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所属空管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按规定时间、格式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并确保信息资料的准确、完整。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负责航路费的数据汇总、处理、计算、开账、收款及分配工作。
第五条 各空管单位应于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将上月的飞机航班动态数据以电子方式报送至清算中心。
电子邮箱: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航班动态数据发至Landing@caacsc.cn;国内航空运输企业航班动态数据发至GN@caacsc.cn。
第六条 清算中心应在收到各空管单位报送的航班动态数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汇总、处理、计算和开账工作,及时向航空运输企业发送账单。账单以快递方式送达各航空运输企业,明细清单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各航空运输企业指定邮箱。
第七条 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具的账单,由民航总局清算中心负责印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各航空运输企业在开账日后十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账单及明细清单送达。
第八条 清算中心以航空运输企业本部及其具备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为开账结算对象,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本部提供其独立核算子公司相关信息。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以执行航班的航空运输企业作为开账结算对象。
第九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根据账单所列示的金额,按照先行付款原则,于收到账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应付金额汇至清算中心指定账户。账户名称: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清算中心,账号:2182166810001,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门支行。
第十条 清算中心根据民航总局相关部门提供的飞机出厂时的飞机最大起飞全重做为收费依据。如有将新增飞机、租用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公司飞机执行国内航班任务,及本部和独立核算子公司之间永久性调机的,应于每月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飞机基础数据通知清算中心。
第十一条 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正班起降航路费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导航服务距离分配确认收入。
对跨空中交通管制区导航台(站)按相邻两个导航台(站)之间距离的50%分配确认收入。
第十二条 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正班飞越航路费的10%由总局空管局确认收入,90%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导航服务距离进行分配。临时来华外国及港澳地区航空运输企业飞机航路费全额由总局空管局确认收入。
第十三条 国内飞机航路费根据各空管单位提供的实际导航服务距离进行分配。机场进近指挥费根据空管单位提供的服务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清算中心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费率向各空管单位收取航路费清算服务手续费。
第十五条 清算中心于每月向各航空运输企业开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以快递方式将航路费收入分配表及手续费账单、发票送达至各空管单位,并将各地区空管单位的航路费收入确认金额和手续费账单汇总表送达各地区管理局,同时将国内航路费收入分配清单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至各空管单位指定的邮箱。清算中心提供一年以内的航路费收入和手续费账单金额的查询、对账服务。
第十六条 各空管单位收到航路费收入分配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及时入账。如有异议,应在十日内与清算中心联系。清算中心和各空管单位应按开账月进行入账,以确保双方入账金额、入账月份一致。
第三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七条 各航空运输企业在审核航路费账单时,如对开账金额存在异议,应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清算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依据。
第十八条 清算中心在收到航空运输企业书面调整申请的3个月内,与相关空管单位联系、核对航班记录。调整金额确认后,在当月或次月航路费账单中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