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艾滋病预防与控制行动计划(2006-2010)》的通知

  (二)完善口岸艾滋病监测体系。
  1.明确监测工作策略和内容。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口岸地处低流行地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建立高危人群监测制度;口岸地处中、高流行地区的检验检疫机构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建立高危人群和一般人群相结合的监测制度,争取纳入国家艾滋病综合监测哨点。有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出入境口岸以及有关单位 (如接收境外留学生的高校、涉外劳务和因私出国留学中介机构、旅行社等)设立艾滋病监测点,开展高危人群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加强对出入境船员、长途卡车司机、商人、劳务人员、留学人员、边境从事娱乐服务业人员、遣返人员等人群的监测。
  2.完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提高检测水平。全国各口岸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在不具备建立实验室条件的口岸,可根据防控工作的需要设立艾滋病监测点。艾滋病检测和筛查任务较重的口岸根据需要建立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进一步推行实验室标准化认可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制度,健全相应数据库。艾滋病确证实验室建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3.防止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医源性感染艾滋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必须执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4)的要求及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建立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严防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医源性感染艾滋病病毒发生。
  (三)推广出入境人员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积极争取资金,开展自愿咨询服务的宣传,探索适宜的自愿咨询服务模式,充分利用检验检疫系统现有的服务资源和网络,对高危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自愿咨询宣传,强调自愿、咨询、保密和无伤害原则,提高自愿咨询的可接受性和工作的持续性。开展适合不同人群的、规范化的自愿咨询服务,逐步建立艾滋病咨询、检测、转诊程序。以艾滋病筛查实验室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免费自愿咨询点,并明确转诊服务机制,承担自愿咨询检测任务并提供检测前后的咨询、相关健康教育信息和转诊服务。对不具备检测条件的检验检疫部门,可开展自愿咨询服务,并通过转诊服务,由具备检测条件的机构提供实验室检测。
  (四)探索实施有效的干预措施。
  探索开展对出入境船员、长途卡车司机、商人、劳务人员、留学人员、边境从事娱乐服务业人员、遣返人员等人群的行为干预活动,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危险行为,减低艾滋病的危害。配合当地卫生部门,培训同伴教育宣传员,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措施,鼓励高危人群接受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和规范的性病诊疗服务等。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保证出入境人员和边境口岸地区的高危人群能及时、方便地获得优质安全套。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采取适宜的形式摆放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资料并提供安全套发放服务;在边境口岸地区娱乐场所服务人员、流动人口集中的区域增设安全套销售点或安装安全套售货装置。对检测出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进行健康教育和生活指导,增强其信心,避免恐慌和产生报复社会的心理。
  (五)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的管理,防止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特殊物品通过口岸传入传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