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并严格执行巡查、回访制度。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相应的巡查计划和巡查频次。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对获证企业进行巡查时,应当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详细检查以下内容:一是获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在产品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识;二是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三是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四是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的实施情况,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五是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回访应主要针对生产许可、年度审查、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企业规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及时实施。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直至符合规定要求。对获证企业的巡查、回访结果应在生产许可证书副本记录,并填写专门的巡查、回访记录,详细记录回访情况、发现的问题和处里情况等,报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
4、建立对获证企业产品定期监督制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每年对获证企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进行强制检验。强制检验要统一检验频次,统一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统一承检机构。对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企业,要及时监督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要向总局提出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建议。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质量问题较多的行业、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应当增加定期监督检查的频次。
5、建立监管信息报送机制。获证企业应当定期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企业生产及产品质量信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年应当定期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证后监管信息。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每半年应当就本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情况向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建立获证企业的质量档案,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档案,准确掌握辖区内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