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将定期、不定期对各省申请与受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企业的现场核查
受理企业申请后,由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组织有资质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按照规定组成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时限以及技术要求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核查。
由审查部负责的审查工作,审查组成员的确定应在实施审查前报总局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审查工作,审查组成员的确定应在实施审查前报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审查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审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
审查组成人员不能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审查组长不能借审查工作强迫企业将产品样品送到特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发证检验。
现场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被审查企业的质量管理认证、产品认证等有偿咨询活动,不得在被审查企业中兼职,违法以上规定的,按照
《条例》第
四十三条和
《实施办法》第
六十四条、
六十五条严肃处理。
3、对发证产品的抽样检验
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核查合格后,审查组要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和封样,由企业负责在规定时间内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承担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不得借发证检验工作刁难企业,不得违规收费,不得监制监销与发证检验工作相关的产品,不得向申证企业强制推销或变相强制推销检验仪器设备,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违法以上规定的,按照
《条例》第
四十三条和
《实施办法》第
五十六条、
五十七条、
五十八条、
七十七条、
七十九条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