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6〕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查部、发证检验机构: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进一步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
关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保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现就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各环节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受理、实地核查、产品检验各项工作
1、申请与受理
省级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召开宣贯会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积极组织向所在地的企业宣贯《实施细则》。企业向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取证申请,当地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把关,对于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国家产业政策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企业申请,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生产企业并说明理由。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受理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提供有偿咨询,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企业到指定单位搞有偿咨询,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违反以上规定的,按照
《条例》第
六十条、
六十二条、
六十七条和
《实施办法》第
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