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稀土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国家科委、经贸部
关于稀土对外合作和技术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0年10月10日 国稀<1990>0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经委(计经委)、科委、经贸委(厅、局)、稀土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稀土办:
稀土与新产业革命关系密切,战略地位重要。随着我国稀土工业的发展和开放搞活方针的深入,国际间技术交往日渐增多,许多地方遇到了稀土技术引进及对外合作、技术出口等问题。鉴于稀土冶金提取和分离技术属国家秘密技术,为保护国家利益,统一政策口径,确保我国稀土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地位,更好地发挥我国稀土优势。
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国家秘密技术出口审查暂行规定》第6号令特对我国稀土对外合作、技术出口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稀土是国家限制利用外资行业,出口产品属于对外经贸部及其特派员办事处颂发出口许可证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7>76号和国发<1988>39号文件规定。凡利用外资(含合资、合作、外商独资、补偿贸易等形式,以下同)项目,在立项审批前,必须征得经贸部和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同意。
二、国家禁止国营矿山企业、集体矿山企业与外商合作、合资开采离子型稀土矿产。未经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待外国人及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人员进入离子型稀土矿区或向其提供矿山的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和生产工艺技术。
三、关于稀土分离对外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必须以引进先进技术为宗旨,严禁外商(含台、港、澳地区)以单纯资金投入获取我稀土资源的利用外资方式。
四、鼓励以补偿贸易方式引进有关稀土应用技术、先进设备或以合资等形式与外商联合兴办稀土应用及深加工企业。
五、稀土冶金提取和分离技术,原则上不准许向国外出口转让;特殊情况,需要履行审批手续,在征得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国家科委和经贸部审批,出口合同报经贸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