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加强蔺草及其制品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1990年9月26日 (90)外经贸管出字第263号)
江苏、浙江、安徽、四川、湖北、湖南、福建省,上海、宁波市经贸厅委:
蔺草及其制品是我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单一对日本出口的特殊商品,年出口收汇达一千多万美元。近年来,国内一些企业高价抢购,低价竞销,出口数量增加,价格下跌,质量始终徘徊在低水平上,客户经营信心受挫,使一个原本有发展前途的商品面临滞销局面。为了保护我产品在市场上应有的地位,提高产品质量,努力为国家多创汇,特制定加强蔺草及其制品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蔺草及其制品(制品指散边席、双苜席、提花席)出口需申领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指定的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四川、湖北、湖南、福建省(市)经贸厅委发放。出口许可证应严格按经贸部下达的出口计划发放,经贸部原则上不办理计划外出口审批。
二、蔺草制品按有关规定由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四川、湖北、湖南、福建省(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经营,其它公司一律不得经营。
三、已批准开业的经营蔺草制品的中外合资企业应严格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收购非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不得到企业外设立收购和加工点。若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停发其出口许可证。鉴于蔺草加工生产国内完全可以解决,今后将不再批准成立生产蔺草制品的合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