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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转发福建省《关于贯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的通知
 (劳险字<199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到一九八九年底,全国已有2200个市县实行了国营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占市县总数的93%,另外有近1000个市县实行了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特别是在当前治理整顿还面临一些困难的时候,无论是退休职工多的企业,还是停产半停产企业,凡是参加了统筹的离退休职工不受企业经济困难的影响,都能按规定如数领到离退休费。这对于保障离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企业和职工的欢迎。随着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各地正在逐步扩大统筹范围,提高养老保险的社会化水平。福建省劳动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于一九八九年九月发布了《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我们认为,这个办法对于确保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老有所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现将这个通知转发给你们,供你们参考。
                          一九九0年七月二日

        关于贯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中有关社会养老保险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8)25号文印发的《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88)69号文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凡在闽的外国、香港、澳门、台湾投资者举办的合资、合作(含与全民、集体、私营等不同经济成份合资、合作)及独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中的全部中方职工均实行退休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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