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经济贸易部废止内部管理文件目录》(发布日期:1992年3月26日 实施日期:1992年3月26日)废止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90)外经贸进出出字第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冶金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我国是钨砂出口大国,在国际钨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近几年,由于我国钨砂及其制品出口量过大,导致世界钨市场价格持续下跌,这不仅招致世界其它钨生产国的指责,也使我国蒙受了经济损失。
  为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强对钨砂及钨制品的出口管理,特制《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0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钨砂及钨制品出口的管理办法

  一、钨砂及仲钨酸铵是一类出口商品,由中国有色金属、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他各类外贸公司(包括上述两公司系统的分公司)一律不得经营。
  钨铁、钨制品(其中包括钨酸、三氧化钨(含兰钨)、钨粉、碳化钨、铸造碳化钨)系二类出口商品,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五矿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经营,商会负责协调。
  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化工进出口公司可继续经营钨酸,冶金进出口总公司及其分公司可继续经营钨铁,但必须申请加入五矿化工商会钨及钨制品分会,服从商会的协调。
  二、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制定年度出口计划,计划外不再审批。如有特殊需要,由计划司牵头、进出口司、贸管司、商会参加,共同研究后报部领导审批。
  三、严格控制对苏联、东欧国家政府协定贸易项下的出口数量;禁止对香港出口;不准从深圳报关出口,以避免转口。
  四、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价格条款,三个月以内执行的合同只能做固定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