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请示的通知(节录)
(国发<199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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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国务院同意物资部《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0年六年二十九日
关于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应的请示
国务院: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很快。一九八九年底,全国已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约有二万一千个,协议外资金额三百三十七亿美元,实际使用一百五十五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逐年增加。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其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和机电产品等物资,除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进口外,大部分依靠国内供应。但由于所需要的物资批量小、批次多、品种规格复杂,由外商投资企业自己采购,费时费力,有些紧缺品种还常常找不到资源,影响正常生产。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希望利用物资部门企业经营品种多、渠道广的有利条件,解决物资供应中的困难,特别是国内紧缺的和“少、小、难、急”的物资,要求物资部门组织进口供应。《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国发<1986>76号)发出以后,各级物资部门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做了许多工作,有些地方还成立了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但这类公司多数没有进口经营权,资金短缺,周转外汇少,缺乏必要的灵活政策,迫切需要解决。我们认为,搞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是紧持贯彻改革开放方针、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的重要条件,必须进一步做好。因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物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发挥综合优势,提高服务水平,争取在二、三年内,把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国内又能供应的尽可能承担起来。要以各专业物资公司为后盾,以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窗口,主动做好物资供应工作。要经常调查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需要,做好送货上门或配送供应工作,有条件的要逐步发展定点定量供应和承包供应,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