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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1990年经济特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要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和邓小平著作,理论联系实际,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发扬求实精神,指导特区的各项建设。要发扬勤检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加强廉政建设,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克服消极腐败现象。
  要普及和提高文化科学教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倡导移风易俗。对社会上出现的“六害”和各种丑恶现象。要运用法律的、教育的的武器予以扫除,常抓不懈。对海外黑社会的渗入,必须密切注视,坚持打击,解决在萌芽状态。特区在经济不断繁荣,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同时,要努力创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使人民安居乐业、使投资者放心,更好地显示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新风貌。

(四)


  会议强调,要继续认真执行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对经济特区的各项特殊政策措施。各级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管理具体措施时,应从特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允许其有一定灵活性,支持特区更好地发展外向型经济。根据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基本政策措施不变,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的精神,针对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会议明确以下各点:
  (一)特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和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仍按国务院对经济特区的现行规定执行(深圳等四个特区按国发〔1986〕21号和国发〔1988〕22号文件,海南特区按国发〔1988〕24号文件)。对于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特区改善产业结构,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投资规模指标不足时,特区可报请国家计委适当调整增加。在国家计划确定的投资总规模内,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开工,由特区自行决定。但对我内地单位在海外及港澳地区兴办企业的法人代表,返回内地投资的企业开工,仍需按原有规定程序报批。
  (二)为了与特区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相衔接,特区人民政府审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为耕地1000亩以下或其他土地2000亩以下。超过限额,应经省报国务院审批。
  (三)年度人民币信贷计划,深圳继续实行切块安排,厦门、珠海、汕头特区仍实行戴帽下达的办法。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经济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与外商投资配套的奖金和流动奖金贷款指标。年度外汇信贷管理办法不变,请中国银行根据特区外汇存款增加的情况,对效益好的重点项目所需外汇贷款给予支持安排。
  特区自借自还的对外借款,仍按现行办法实行国家计划指标控制。筹借商业贷款需要担保的,可商请中国银行或经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承保,也可由各特区指定一家外汇资金充足、对外信誉良好的特区金融性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对外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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