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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0年2月20日 <89>外经贸进出资字第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贸促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各驻外使馆、商务机构:
  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日益增加,且有继续发展的势头。展览重复、商品质量不高,展出时间、地点过于集中,人数过多等问题屡有发生,且经济效益也不好。为了加强对出国展览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在出国展览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我部根据中办发<1988>14号文件的要求,于一九八九年三月修订了《关于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赴北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泰国、新加坡、港澳地区、苏联、古巴和东欧等热点国家(地区)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审批,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有关出展手续。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展举办单位和分工
  1.贸促系统(包括各省、区、市分会)出国举办展览一般情况下应纳入贸促总会的计划,并由该会协调、平衡。贸促会以举办国家名义和综合性的展览为主。
  2.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可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选择地组织当地公司和企业赴国外举办展览。
  3.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工贸公司出展限定在本行业内组织,并以参加各类专业国际博览会为主。
  4.各进出口商会出展,仅限于组织本行业专业性展销会。
  5.港商以及驻港机构、国外华人及有关展览公司组织国内单位出展,其以赢利为目的或以转租摊位形式在第三国参展的,国内参加单位报来,一般不予审批,赴苏联、东欧国家的一律不批。
  除上述单位外,其它部门无权组织出展。参展公司和企业均要有外贸经营权。
  二、出展审批和综合平衡的依据。
  1.出国展览要继续贯彻执行少、小、精的原则。赴热点国家(地区)举办综合性的展览,我国每年在每个国家(地区)举办展销会不超过三次。参加国际博览会或举办专业性展览,可视业务工作需要适当放宽,但要避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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