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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措施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
 《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措施的通知
 ((90)汇管政字第6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措施》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措施
                         1990年2月7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务院
           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的措施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根据我国外汇资源短缺和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优先发展产业在生产、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对外贸易方面对外汇需求较大的实际情况,在外汇管理方面拟采取如下几方面措施:
  一、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审批对外借款
  1.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和对外发行债券,除按国家规定审批外,还要注意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当前应重点支持农业、交通、能源、通讯和主要原材料等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杜绝将对外借款用于禁止类产业,少用于限制性产业。
  2.短期外债实行余额管理,资金只能作为流动资金使用,重点用于出口创汇产业。
  二、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管理外汇调剂市场的投向。
  1.各级外汇管理局在对调剂外汇的管理中,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批准下达的进口计划,对计划内下列商品进口用汇予以优先安排:
  ①支持农业生产方面的用汇,包括: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
  ②保障人民生活必需品供应方面的用汇,包括:粮食、食糖以及生产其它人民生活必需品所需原材料的用汇;
  ③出口创汇项目和国家产业政策中重点支持的行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④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用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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