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注意,设备的质量索赔不同于迟交罚款,不能规定供方赔偿的最高限额。
对以提成方式支付的合同,可根据考核指标降低的程度,降低提成率或不支付提成费。
六、供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受方提供的所有设备应有质量保证期。保证期一般为自合同设备考核验收、双方在验收证书上签字之日起以后的××个月(可视设备性质而定)。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供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如属供方责任,则受方有权向供方提出更换或索赔。供方接到受方通知书后,应在限定期限内无无偿更换,并承担货到受方安装现场的换货、安装等费用和风险,或由供方给以合理赔偿。如供方对受方通知书的内容、要求有异议,供方应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后一段时间内(如二周)提出复议、逾期不提出复议,受方的要求即作成立。
合同应对供方更换设备、零部件或材料的期限予以限定。其期限应不迟于供方收到通知书后一段时间(如一个月)。对生产周期长的零部件或设备,此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属微小缺陷,经供方同意,可由受方自行消除,但所需费用由供方负担。
在保证期内,由于供方责任,需更换、修理有缺陷的合同设备,从而使合同设备停机,则保证期应根据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延长,而新更换或修复的设备,其质量保证期为重新考核验收后的××月。
第二十三条 侵权和保密
供方应保证按合同规定向受方提供的专利、商标、专有技术为供方合法所有或有权转让或许可。为实施这项保证,合同应对一旦发生侵权指控,供受双方的责任作出规定。
受方根据合同进行生产、销售合同产品,如果发生第三方指控侵权,受方应及时通知供方;供方应立即应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和经济上的全部责任。如第三方指控成立,受方有权要求供方采取措施并与第三方协商善后事宜;或由供方与第三方达成受方继续使用技术、生产、销售合同产品的协议;或由供方向受方提供相应水平的其它技术,以确保受方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方有权要求供方赔偿受方因解决争议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终止合同。
对于在供方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地域,因受方销售合同产品而发生的第三方指控侵权,由双方协商处理指控事宜。
对供方提供的合同技术中尚未公开的部分,在合同有效期内受方可承担保密义务。因特殊情况承担义务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受方应在办理合同报批时申明理由。如由于非受方原因,上述技术内容部分或全部被公开,则受方承担的保密义务即告终止。
为使供方提供的技术适应受方条件,受方有时需要向供方提供水文、地质、气象及其它技术资料。合同应规定,供方对受方提供上述资料中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不受合同有效期限制。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合同技术、合同产品获得新的改进和发展,并按合同规定相互提供给对方时,在合同期满后,对其中仍需保密的部分,可按双方商定的期限,继续相互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从提供改进的技术之日起算。受方使用供方改进的技术,其保密期限不应长于合同原规定的保密期限。
此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合同终止后,受方仍有权继续使用供方提供的技术,设计、制造、销售合同产品。若供方提供在中国取得专利权的技术而在合同期满时专利仍有效,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税费
合同中必须订有税费条款,明确划分中国境内境外的各种税费由哪一方负担,以防止偷税漏税或在执行合同中双方对税费问题的发生争执。
合同应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法,中国政府向供方和供方人员课征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供方和供方人员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供方按上述法律规定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款由受方从每次支付给供方的款项中按规定比例扣除,并代为向中国税务当局缴纳,受方应向供方提供税务当局出具的完税证明一份。
对于政府贷款项下供方应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可规定供方应纳的预提所得税额由受方于每次支付时通知供方,供方收到货款后×天内经过付款行将该项税款寄回受方,受方于收到该项税款后×天内代供方将该项税款交中国税务当局,并于收到中国税务当局出具的税费收据后×天内将该项税费收据航寄供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供方人员在中国境内进行技术服务等工作,其来源于中国的收入应依法纳税。
若供方提出除上述两项税收以外,概不负担其它税费的要求,受方一般不应接受。
受方应事先从税务部门了解与合同有关的税种(如工商统一税、地方税),并在合同中订明。特殊情况,须事先征得税务部门的认可。
合同应规定,在中国境外发生的有关执行本合同的一切税费,由供方支付。
供方所在国凡与我国政府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合同纳税条款应按协定规定办理。供方提供技术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取得供方所在国出具的享受协定居民证明,并经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后,一般可以不超过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总额的10%。供方临时来华服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限由超过九十日延长至一百八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