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
这两项内容,在“合同内容与范围”条款中虽有初步规定,但为进一步具体、详细,需单独成章或单列附件。多数合同分列成两个附件,而不写入合同正文。
一、技术服务。应规定以下内容:
(一)供方应派遣有经验的、技术熟练、称职的、健康的技术人员到受方进行技术服务。
(二)服务范围。根据具体合同加以具体规定。
(三)技术服务费。一般按每人/日单价计算(参照外专发<1989>115号文)。应注意以下问题:按实际需要规定人/日;来华技术人员起算日,一般按抵达合同工厂所在地(市或邻近市)起,离开该地止。有薪休假日也须参照上述规定处理。供方人员在华服务期间,除上述日工资外,不应规定任何形式的补贴。
(四)受方应采取措施保障供方所派技术人员的人身安全,并规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的责任和费用负担。
(五)供方所派技术人员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合同工厂的制度。
(六)合同应具体规定供方技术人员的食宿费用由谁负担。受方可以免费向供方技术人员提供从住宿地至工作现场的交通工具;也可以规定,上述费用自理。
(七)应明确规定何种情况算加班,并规定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一般规定加班1小时,按1.5小时计算)。
二、技术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培训内容及目标,接受培训的人员条件、数量、期限。
(二)培训场所。供方应保证接受受方人员到正在使用合同技术、制造产品(与“合同产品”相同)的供方企业或有关企业进行培训,全面传授合同规定的技术与管理方面的知识,并为此拟定行之有效的培训计划。
(三)培训者的资格(师资水平)。
(四)实习操作。供方提供受方接受培训人员实习与操作的机会。
(五)安全措施。与上述“技术服务”第(四)款内容一致。
(六)遵守法规。与上述“技术服务”第(五)款内容一致。
(七)技术培训费。应与价格、支付条款相呼应。
应该注意“技术服务”与“技术培训”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应坚持“安全措施”、“遵守法规”、“劳保用具的提供”等条件对等。
第二十条 标准和检验
一、供方应向受方提供下列标准:合同设备的标准;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原材料、元器上的技术标准。供方提供的标准可以是供方现行企业标准、供方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在特定情况下,应受方要求可以商定使用受方国家现行标准或企业标准。具体可单列合同附件,详加规定。供方应按标准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合同设备;受方应按标准生产合同产品。此标准还应成为双方会同检验、考核合同设备和合同产品的依据。
二、设备的监造。合同应规定,合同设备在制造过程中,受方有权派遣技术人员前往进行质量监督、最终试验和检验,有权参加合同设备质量工作会议,供方应听取受方所派人员的正确建议。如因排除缺陷、重复试验而发生的费用,由供方负担。
受方派人监造,不能代替合同设备抵达合同工厂后的检验,不能免除供方在规定期限内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受方监造人员不得在监造期间与供方签署任何质量检验方面的文件。
三、会同(开箱)检验。合同设备抵达合同工厂或受方施工现场后,受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设备逐一开箱检验,供方有义务自费派员会同检验。合同一般规定受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供方开箱检验日期,并为其入境提供方便。
在会同检验中如发现设备短少、缺陷、损伤或包装、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供方责任,该记录即为受方要求供方更换、修理、补充的有效证明。
合同还应规定,如供方届时不能参加开箱检验,受方必须申请当地商检机构派人开箱检验。如发现上述问题,属于供方责任时,中国商检机关出具的文件即为要求供方更换、修理、补齐的有效证明。
四、供方收到上述有效证明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更换、修理、补齐设备。
五、在检验中如发现供方提供的检验标准不完整,双方应协商补救措施,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按受方国家现行标准检验。
第二十一条 安装试车与考核验收
对于技术、设备两者内容兼有的合同,应对设备、合同产品的考核验收分别作出规定,以判定受方进口的有关技术、设备能否达到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供方是否完整无误地传授了技术;受方是否掌握了技术。合同中必须对安装试车、考核验收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应措施加以明确规定。
一、合同设备的安装试车。
合同设备的安装(将全部设备就位、装配,使之具备运转的条件)、试车(单机、设备系统的单独和联动空载运转)应在供方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下进行。供方技术人员应详细介绍安装和试车的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其重要部分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双方应按合同技术文件、图纸及供方提供的技术标准等对安装、试车进行质量检验和试验。安装试车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后,双方签署安装试车证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但应注意,此证书不免除供方在合同设备考核验收和设备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