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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的通知[失效]

  以上单据,经核准无误才能支付。
  其它款项的支付也需索取相应的单据,如空运提单、海运提单、受方人员培训或现场服务结束、考核验收完毕证明文件等。
  二、支付比例。事先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预付金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5%。应注意索取合同规定的供方指定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与预付金额相同、以受方为受益人的保函,以确保在供方不履行合同时,受方能追回预付金。设备款按双方约定的到货比例支付;技术资料款的支付亦按此原则规定。应特别注意合同产品的考核验收期内应留下“尾款”,并争取保证期内也留下“尾款”,以约束供方履行有关义务和减少受方风险,防止货物到齐,价款付光的作法。目前,部分外商不同意留下保证期内“尾款”,要求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后取得全部合同价款,代之以合同规定的供方银行开具与保证期“尾款”相同金额的“反保函”。这种条款可以作为让步措施,但不提倡,以减少受方利息损失。
  应当注意,供方提供其生产的标准设备,可不付预付金;受方要求特殊设计或变更标准的设备,才可支付预付金。
  三、支付比例的一般情况:
  (一)技术部分
  1.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预付5%--15%;
  2.技术资料全部到齐支付60--50%;
  3.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完毕支付20%左右;
  4.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完毕支付15左右。
  (二)设备部分
  1.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预付5--15%;
  2.凭全套设备装运提单支付75%--65%;
  3.合同产品考核验收完毕支付10%--15%;
  4.保证期满支付10%--5%。
  具体合同应具体处理。
  四、入门费加提成方式的支付。
  (一)入门费
  1.合同生效后三十天内,支付5%--15%;
  2.技术资料全部到齐,支付60%--50%;
  3.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完毕支付20%左右;
  4.考核验收完毕支付15%左右。
  (二)提成费
  1.从第一批合同产品销售后起算;
  2.每年提成一至二次;
  近年来,有些合同的支付方式为入门费加返销合同产品或其它产品(即直接补偿或综合性补偿)方式,也是可取的。但应注意争取合理的产品价格,并且要考虑合同产品是否属于我国“配额产品”(含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及申领许可证产品。以产品补偿涉及配额或申领许可证时,项目单位必须在立项前经经贸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资料交付与设备交货
  设备与技术资料一般应分别交付,大多数合同规定技术资料交付在先,设备交付在后。技术资料交付、设备交货与价格条款、支付条款应密切呼应,步调一致。
  一、技术资料的交付。一般应规定以下内容:
  (一)双方商定技术资料交付计划,规定一次或分批交付,并规定交付时间。注意与迟交罚款的规定相呼应。
  (二)索取技术资料一式二套。
  (三)在受方指定的机场交付。
  (四)指定机场空运提单的到港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日期。
  (五)技术资料应有适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防潮、防散失的坚固包装。
  (六)包装内应附详细清单,标明文件序号、图号、名称、页数和总页数。
  (七)包装封面应以中、外文标明合同号、收货单位和收货人、目的地机场、唛头、重量、件号、发运机场名称。
  (八)供方在技术资料发运二十四小时内,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空运提单日期、技术资料名称、件数、重量、班机号、预计抵达目的机场日期以电传通知受方,并在四十八小时内办完将空运提单、技术资料清单用航空挂号信寄给受方的手续。
  (九)受方根据技术资料清单验收技术资料,如发现短缺、丢失或损坏,供方应在收到受方通知若干天内无偿补齐。
  有些合同规定,受方须在收到技术资料若干天内以电传确认其完整、无损、无误。这样的条款可以接受,但应注意对“若干天”留有余地,以便受方有充裕的时间核对资料。
  有的合同规定,技术资料以海运或陆运送抵受方指定地点,也是可以的。
  有的合同规定,技术资料由供方派人随身携带入境,送抵受方,只要手续齐备(如供方政府出口许可、出入境手续),也可接受。
  还有个别合同规定,技术资料由受方人员在供方接受培训后自行带回。采用这种交付方法有一定风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如万一旅途丢失、损坏,由供方负责及时无偿补齐。
  如供方迟交技术资料,应按合同规定向受方支付迟交罚款。
  二、设备交货。应规定以下内容:
  (一)双方商定设备交货计划,一次交货或分批交货,并规定交货时间。应注意与迟交罚款的规定相呼应。
  (二)分批交货时,应规定按单机成套交货。其中每批交货,应将安装设备的专用工具、材料、易损件随主机发运,并规定交货完毕的最迟时间,交付设备的总毛重、总体积、交货港、目的港。
  (三)合同生效后不迟于六个月内,供方向受方提供详细的最终交货计划。其中包括:合同号、批次、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总价、总重量、总体积、交货时间、交货港。
  对于超大超重设备,供方应单独列出长、宽、高尺码以及体积和毛重。对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供方应提出在运输、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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