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报告合同中,受方因国内条件的限制,往往需要供方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部分零部件或元器件,以保证生产出合格产品。为此,合同中应原则上明确供方以优惠价格或以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提供零部件或元器件的条款。具体数量、价格,应另行商定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以上各项内容,用语必须明确、具体。如附件有详尽的规定,正文文字可以简略,但不能根本没有提及或过于简略。
第十五条 价格条款
供受双方确定了合同内容和范围后,合同的价格条款就成为谈判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合同价格应公平合理。技术的价格通常由技术本身的价值,即技术产品的市场及供方对技术的垄断程度等诸多因素决定,而不仅仅取决于开发该项技术的成本。技术的价格应按利润分享的原则确定,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产品净利润的一定比例(20%以下);设备的价格应依照国际市场价或参照有关价格资料合理确定。
合同价格通常应为固定价。受方应根据货币汇率变化趋势,选择疲软货币计价,以减少汇率风险。当以软货币计价时,一般不接受供方的货币保值条款。如供受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可选择一软一硬两种外币计价的方式。
合同应列明分项价格。分项价格一般包括:设备费(也可以包括主机以外的附件、仪器类、工装具等)、试车材料费、备品备件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专利技术使用费、商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技术资料费(也可包括在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使用费项下)等。详细的价格构成应列附件。
应注意,分项价中的设备与技术费用不能混合计价,以利比价并避免对供受双方分别纳税造成困难或因此发生争议。分项价的条款与税费条款是遥相呼应的,受方不得同意供方在合同总价确定后,调低技术费用,提高设备费用,以避免供方以此手段逃税和增大引进企业税务负担。有时供方否认合同含有专有技术内容,意在拒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对此受方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分项价规定应合理清楚,以利供受双方根据中国有关规定申请减免各自的税费。
合同中的技术费可以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
一、一次总算。即一次列明全部技术费用,并根据技术资料交付、产品考核进度等分期支付。一次总算计价方式,未与受方产品的销售相联系,因而有一定的风险。但在计价与支付方面有其方便之处。
二、入门费加提成。入门费为供方用作提供技术的初始费用。受方应力争降低入门费、增加提成比例。入门费应为固定价格。入门费一般不得一笔付清,应与技术资料交付、产品考核等进度相对应。
三、提成计价。提成计价,一般采用提成基数乘以提成率的计算方式。提成基数多按合同产品净销售价计算。净销售价是指市场销售价扣除包装费、保险费、仓储费、运输费、商业折扣、设备安装以及各种税收等费用。或为合同产品的生产成本加企业利润(即出厂价)。提成计价也可按合同产品单位产量,如台、米、吨、千瓦计算。还可由供受双方商定特定公式做为提成基数。以净销售价为提成基数时,提成率一般不应超过5%。提成率可随合同产品产量的增加而下降,即采用滑动提成。
应注意,上述净销售价应扣除从供方采购的合同产品的零部件价格,因该零部件没有使用供方技术,而且供方销售给受方时已取得销售利润(一般还可扣除与供方技术无关的零部件的价格);提成期限须与合同有效期相适应;一般不接受供方“最低提成费”的要求,如决定接受,可商定“最高提成费”,以减少风险。提成年限应少于或等于合同有限期限。
合同中应明确价格条件。技术引进合同中的资料价格,一般为受方目的机场的交货价,多系空运至中国某国际(口岸)机场交付,应注意风险的转移不能在供方机场,而应在中国某机场。其合同的设备价格,为尽量使用国内船舶,一般为FOB价。鉴于国际上对FOB价解释不一,应在合同中有具体规定,力争对我有利的条件。应明确规定装船费(包括理仓费、平仓费)由谁负担,以免产生纠纷或争议。
第十六条 支付和支付条款
支付与价格密不可分,可以分列条款,也可并入同一条款。
一、技术费用、设备费用应分别规定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注意按资料、设备的交付进度来支付,以利与价格条款衔接。供受双方相互支付的一切款项必须通过合同规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受方通过中国银行或中国经营外汇结算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对外支付。供方指定的银行应与中国银行或中国经营外汇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代理关系。合同应规定,在中国发生的银行费用由受方负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银行费用由供方负担。应明确D/A、D/P或信用证方式,电汇或信汇。签合同时,应当避免写入供方银行尚待确定的条款(如“美国××州××银行”)。
受方向供方支付预付金时,一般要求供方出具下列单据:
(一)供方政府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件(特别是“巴统”限制的技术、设备)或供方出具的不需要出口许可证的书面文件(后者为政府当局、商会、供方企业均可);
(二)形式发票、商业发票;
(三)即期汇票证、副本;
(四)供方银行出具的以受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与预付金相同)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正、副本各一份(保函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