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注意总结合同中的经验、教训,并按经贸部的统一要求,进行合同数据的整理、分析,定期交流信息。有关公司、企业应及时向审批机关通报执行合同中的重要情况。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十二条 合同名称和前言
一、合同名称。应确切反映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内容及合作方式。例如:“×××设计制造技术及有关设备合同”。合同名称要言简意明。不能笼统命名为“合同”、“软件合同”、“技术与设备合同”等。合同应有特定编号。
二、合同前言(或鉴于条款)。为明确表达合同双方的行为能力、愿望及其背景、合同前言是十分必要的,其基本内容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名称。应明确双方法律地位及其名称。以提供技术为主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简称,可使用“供方”、“受方”或“甲方”、“乙方”等,一般不用“买方”、“卖方”的称谓;而以设备为主的技术引进合同,既可使用“供方”、“受方”,也可使用“买方”、“卖方”的称谓。
关于公司与项目单位“共同作受方”。有的引进项目单位出于某种原因,要求在合同中将自己的名字与受委托代理的外贸或工贸公司并例,即××公司与××厂(以下简称“受方”),这种写法因没有明确公司与项目单位的地位与法律责任,不符合我国现行体制,容易引起混乱,故不能采用。如项目单位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身份,可以“用户”或“合同工厂”的称呼在合同定义中列明,并列明其名称和地址。
在两个具有技术引进经营权的公司共同承办一个项目时,合同中必须列明承担对外义务的公司。
供方为多家公司时,也应明确其各自的责任。
(二)权利与意愿。应明确阐述供方拥有本合同中规定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有权并愿意向受方提供该项技术,受方愿从供方获得该项技术。
(三)合同签字时间和地点。应明确写清合同正式签字时间,不能与草签时间混淆。合同签字地点与适用法律的选择密切相关,当合同没有规定适用法律时,签字地是确定适用法律的重要因素之一。为避免适用外国法律,签字地原则上应在中国。
第十三条 定义条款
合同中反复使用、容易混淆或关键性的名词、术语均应在合同正文中作出具体而明确的定义,以便双方统一认识,避免引起前后用语矛盾。
下列名词、术语一般应作出定义:“合同工厂”、“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合同产品”、“技术资料”、“考核产品”、“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净销售额”等。例如:“专有技术”的定义为:“专有技术系指以××为原料,用××工艺生产××产品的技术”。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与范围
合同内容与范围(或称“合同标的”)是整个合同的核心部分,是确定双方各项责任、权力和义务的基础。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方提供的技术的具体内容。这些内容包括:提供什么技术;生产什么产品;提供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性质;受方的权利、义务等。
对供方提供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专利技术。若供方在中国专利局取得专利权,或已在外国取得专利并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的,则可作为专利技术,但供方应出具专利证明文件;在外国取得专利权的技术,应作为普通技术。
2.商标。受方合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一般有如下三种情况:(1)供方商标;(2)联合商标;(3)受方商标下标注“根据××国××公司技术许可制造”等字样。在使用商标方式上,供受双方应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使用供方商标或联合商标,供方应提供注册证明。受方应接受供方对合同产品的质量认可和监督。受方一般不得接受供方对原材料、零部件的来源和产品销售量的限制。应注意联合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受方。
3.供方提供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性质,直接影响合同的价格和引进项目的效益。必须列明受方使用供方技术的范围(一个或几个“工厂”),供方允许受方使用其技术的性质是独占使用权、排他性使用权或一般使用权等。技术的使用范围和性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商定。
二、供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应明确陈述供方提供资料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关设计计算资料、工艺资料、质量检验标准、投料试车的技术资料、合同产品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图纸及使用和维修资料、设备安装技术资料、环保技术标准等。详细资料目录应列入附件。设备或合同产品的说明书不能视为技术资料或检验标准。
供方提供的各项技术资料,受方一般接受中文、英文,其余语言文字的资料是否接受,受方应视国内翻译力量等具体情况而定。
注意技术资料中的计量单位应为公制,避免接受英制。
三、供方提供的设备。明确陈述设备名称、制造厂商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性能指标等。如包括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也须陈述清楚。
四、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详见本指导原则第十九条)。
五、合同产品的外销权。这是供受双方限制与反限制的焦点之一。对供方提出的合同产品出口地区的不合理限制,应按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予以拒绝。但属于“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在供受双方就销售地域达不成妥协意见时,可以争取利用供方的销售渠道,但应注意合同产品价格的合理性。
即使有些合同产品因国内市场需求旺盛,预期内不大可能出口,受方仍应争取合理的外销权。应注意,在表述外销国别与地区的文字中,不得有有损国家主权的提法,必须符合我国的外交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