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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
 (<90>汇管投字第136号)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利润留成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83)45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84)银发字第199号文精神,现就《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条做如下修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自有资金入股,按股分得的税后利润,除归还贷款外,在5年之内留给中方投资者支配,5年后,参照同类国营企业留成比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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