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
申请开立外汇额度帐户及用调剂外汇偿还租金问题的复函
((90)汇管投字第597号)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90)外资企协研字第06号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开立外汇额度帐户问题。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是现汇管理制度,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可以保留现汇,除资本项目外的一切支出都不需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现汇管理制度为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中提供了方便。而现行的外汇额度管理是一种较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它的基本原则是:
(一)管理对象是国内企业(指国营、集体企业);
(二)企业的外汇收入须结汇,按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额度;
(三)每项外汇支出都要事先报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批。
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管理办法,因此,额度管理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二、关于用调剂外汇还租金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购买调剂外汇还贷问题。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由承租人向所在地外汇调剂中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支付租金。
(一)由于外汇挂帐,挂了承租单位的留成外汇,使承租单位无力偿还租金者;